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工作细则
日期:2023-04-17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场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发挥行业 自律作用,引导市场形成稳定预期,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股票 发行规范委员会(以下简称规范委员会)。

第二条 规范委员会由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组成, 为本所管理和规范股票发行及承销行为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规范委员会 成员。 规范委员会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家。 

第四条 市场机构成员由股票发行一级市场买方机构和卖方 机构组成。 买方机构成员从股票市场投资规模靠前的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投资机构中产生。 卖方机构成员从股票发行家数、募资金额与研究力量等方面 靠前的证券公司中产生。

 第五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成员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担任。

 第六条 规范委员会成员委派一名专业人员作为代表参与规 范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市场机构成员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以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 规则; (二)熟悉或者长期从事股票一级、二级市场业务; (三)愿意且能够认真参与规范委员会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市场机构成员代表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主动或者按照本 所要求及时更换代表。

 第八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委派相关负责人担任代表。 

第九条 规范委员会设一家主任成员,数家副主任成员。主 任和副主任成员由本所从市场机构成员中提名,规范委员会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规范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成员任 期届满但尚未改选的,成员及其代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机构成员及其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资格,并按程序予以更换: (一)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选聘条件; (二)主动提出不再担任成员或者成员代表;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并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成员代表不符合条件,且拒不更换; (五)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六)任期内因从事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成员或者成员代表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十二条 规范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和评估股票市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供需状况, 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如何有效保持市场供需平衡以及今后一段时 期的股票发行工作发表意见,提出行业倡导建议; (二)对股票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提供咨询意 见; (三)以适当方式回应市场关于股票发行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四)本所规定或者提请由规范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委员会成员及其代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规范委员会工作,勤勉尽 职; (二)按时出席规范委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 发表意见; (三)保守在参与规范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四)遵守规范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与倡导建议; (五)不得利用规范委员会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身份进行宣传;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发行承销业务管理部门为规范委员会对口办 事部门,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落实规范委员会成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组织规范委员会工作会议,安排会议场地以及设施, 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 (三)维护会场秩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发布会议公告; (四)负责成员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规范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规范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 规范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主任成员、半数以 上成员或者本所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工作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不少于成员代表总 人数的三分之二,买方机构成员代表和卖方机构成员代表的参会 人数应当均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由成员指定符合本细则第七 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受托代表出席,代为履行全部职责,并在 出席工作会议前及时告知对口办事部门。 第十七条 工作会议由主任成员的代表或者其指定的副主任 成员的代表担任会议召集人。本所委派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者本所相关负责人主持。会议结束后, 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规范委员会可以通过合议形式形成规范委员会工 作会议决议(以下简称会议决议)。 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会议决议。成员对会议决议持不同 意见的,应当向对口办事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所可以将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向行 业公布,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规范委员会成员及其代表或者受托代表应当妥善 保管会议材料,并对会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 露工作会议的会议材料、讨论内容、会议决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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